事实婚姻的判定及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判定方面:
首先有时间界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按同居关系处理。
其次是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等,符合这些实质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处理方法如下:
财产关系上,事实婚姻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解除关系时应进行合理分割。若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子女抚养方面,双方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双方应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方。
关系解除上,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想要解除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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