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要认定事实婚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时间方面,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这是因为在此之后,我国法律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其次,名义方面,双方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对外是以夫妻相称,周围的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双方在社交场合、邻里交往中,都以夫妻身份介绍彼此,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社会活动等。 再者,实质要件方面,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 1.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需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需年满二十周岁。 2. 双方自愿结婚,不存在一方被胁迫、欺骗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最后,登记方面,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那就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式婚姻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