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居关系是否等同于婚姻关系?
我和对象没领证,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身边有人说我们这算婚姻关系,但也有人说不算,我就很疑惑。我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像我们这种同居关系到底能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这关系到很多后续的权益问题,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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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同居关系,简单说就是男女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不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法定条件的两性关系。而婚姻关系呢,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一种夫妻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就说明了这一点。只有经过合法登记,婚姻关系才正式成立。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有着重要意义。 自从《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即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但只要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就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从法律后果来看,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众多法定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比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财产方面,若无特殊约定,婚后所得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而同居关系中,这些权益并不当然存在。同居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按份共有,这和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制度有很大区别。 另外,解除关系的程序也不同。解除同居关系相对简单,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分开,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解除婚姻关系则要复杂得多,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比如协议离婚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诉讼离婚要通过法院判决等。总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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