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包括事实婚姻?

我最近了解到重婚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范畴内,重婚情形里的前一婚姻关系到底包不包括事实婚姻。比如生活中有些特殊情况,存在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知道这种算不算重婚,想具体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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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虽然其本身对于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包括事实婚姻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是包括事实婚姻的。 首先,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在这个特定时间节点之前,双方即便没有登记结婚,但满足一定条件,法律也认可其婚姻关系的存在。 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重婚罪中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如果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而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前一个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而后又形成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都构成重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要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甲和乙在199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之后甲又与丙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甲就构成了重婚。 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其为有效婚姻,只是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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