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该如何认定?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也就是说,需要存在至少两方主体,一方是有配偶者,另一方可能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人。 其次,客体方面,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制度,对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因此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主观方面,重婚罪表现为明知或者故意。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客观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 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这种情况比较直观,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构成重婚。例如,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在未与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甲的行为就构成重婚罪。 - 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里强调的是以夫妻名义,包括对外宣称是夫妻关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等情况。比如,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又与丙长期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并且周围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即使甲与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甲也构成重婚罪。 -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又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例如,甲与乙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甲又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甲构成重婚罪。 - 与原配偶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例如,丙明知甲有配偶,还与甲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丙的行为也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