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是什么身份?

我遇到了和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的事儿,不太清楚在行政公益诉讼里,检察院到底处于一个什么身份。它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监督者、原告,还是有其他的身份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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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下面我们来详细说明。 首先,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里,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就会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例如,在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检察院就可以依法介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其次,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还充当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经过提出检察建议等前置程序后,如果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检察院就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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