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可以还是必须?
我不太清楚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责。我想知道,对于公益诉讼,检察院是有权力决定是否提起,还是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提起呢?比如遇到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这类事,检察院到底是能选择提或不提,还是一定要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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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并非是“必须”的,而是“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提起。公益诉讼,通俗来讲,就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发起的诉讼,这里的公共利益涉及到众多人或者整个社会的利益,像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有提起诉讼的权力,但不是强制性的。只有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其他适格主体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需要先提出检察建议,当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也不是说一旦发现问题就必须直接提起诉讼。所以,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力,但并非在所有公益受损情况下都必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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