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存在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财产的情形涉及到法律对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和对某些不当行为的规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隐藏”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保存,不让对方知晓;“转移”是指将财产从一处移到另一处,使对方难以控制和查找;“变卖”是指擅自将共同财产出售;“毁损”是指故意破坏财产,使其价值减少;“挥霍”则是指不合理地使用财产,导致财产价值降低。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债务,试图在分割财产时多占份额。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过错方必然少分财产,但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另外,如果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不承担应尽的义务,例如不抚养子女、不赡养老人等,法院也可能在分割财产时对其进行适当少分。因为夫妻双方在家庭中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总之,离婚时少分财产的情形主要围绕一方的不当行为和过错。无过错方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财产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