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该如何认定,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我和伴侣没领结婚证,但从多年前就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身边有人说我们这算事实婚姻,可也有人说不算。我就想弄清楚,到底怎么判断是不是事实婚姻啊?要是算事实婚姻,那在财产分配、权益保障这些方面,和领了证的婚姻有啥不一样呢?
展开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双方的同居行为要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其次,同居必须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再者,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双方就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这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关于法律效力方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成立,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会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此时关于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