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的详细解释。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抽逃出资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承担着出资的义务。 其次,在行为表现方面,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应该基于真实的财务状况,如果股东通过虚假的报表来分配利润,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金以利润分配的形式抽走。例如,股东通过伪造交易、虚构收入等手段,使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出高额利润,然后进行分配,这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比如股东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以借款的名义将出资转出,而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违法,但如果股东利用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中,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例如,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交易,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本公司出售商品,从而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出去。四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这里的法定程序包括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法定的减资程序等。如果股东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擅自将出资抽回,也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也对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和界定。该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综上所述,抽逃出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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