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合法?


事实婚姻的合法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事实婚姻,简单讲就是男女双方没经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婚姻关系状态。 在我国,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规定不一样。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就是双方都没有配偶、达到了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法律也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 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在其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要是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就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而是将这种关系当作同居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不过要注意,虽然1994年2月1日之后一般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一些特殊法律领域,比如刑法中的重婚罪,如果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另外,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会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