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属于事实婚姻吗


未婚生子不一定属于事实婚姻。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且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目前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未婚生子并不属于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这之后,即便未婚生育子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如同婚姻关系般的保护。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开始同居,并且同时满足以下结婚实质要件的,则可以视为事实婚姻。这些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双方是自愿结婚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也明确,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判断未婚生子是否为事实婚姻,关键看同居起始时间以及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双方权益保障都有很大影响。比如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会按照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规则处理;而如果是同居关系,财产一般按各自所有或按贡献大小等原则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无论是否是事实婚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结婚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