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是一个有章可循、依法进行的过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受理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受理该申请;如果不符合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构会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接下来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构一般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会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需要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会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既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也要看其是否合理、公正。 在审理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会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会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会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最后是作出决定阶段。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比如,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