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需要先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吗?
我和朋友之前合伙开了家小店,现在合伙合同要终止了。在处理合伙财产时,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得先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比如请人清算的费用这些,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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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确实需要先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合伙关系结束时,各项与终止相关的事务能够妥善处理。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合伙财产的分配顺序。所谓合伙财产,就是合伙期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以及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等。当合伙合同终止,就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而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是分配的第一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这意味着,当合伙合同终止,首先要把因为终止合伙产生的费用给支付了,比如清算费用、通知债权人的费用等。支付完这些费用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合伙财产,再去清偿合伙债务。当所有债务都清偿完毕,还有财产剩余,才按照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所以,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是合伙财产分配的重要前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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