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案件终止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 况下的审理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从终止那一刻就不算时间了,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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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限制。当行政复议案件出现终止情形时,其审理期限的计算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案件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对于审理期限而言,一旦行政复议案件终止,意味着复议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在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而当出现上述终止情形时,从终止决定作出之时起,就不再计算审理期限了。例如,如果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得到行政复议机构准予,那么从准予 撤回的那一刻起,复议程序就结束,也就不存在继续计算审理期限的问题了。所以,属于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以终止决定作出的时间为准,之后不再按照正常的审理期限规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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