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否自某些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我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遇到了一些障碍导致没办法在正常时间内申请。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申请期限该怎么算,是从障碍消除之日开始算吗?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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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当遇到某些障碍时,申请期限的计算会有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正常情况下是有明确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阻碍申请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某些障碍”。比如,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申请人自身遭遇了严重疾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不能申请复议的正当理由。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申请期限就不是按照正常情况计算了。 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继续计算”,意思就是把因为障碍耽误的时间扣除掉,从障碍消除那一天接着之前剩余的期限来计算申请时间。例如,正常申请期限是六十日,申请人在第十日遇到了障碍,障碍持续了二十天,那么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申请人还有三十日的申请期限。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申请人不会因为不可控的原因而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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