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后是否也可以申请撤回?
我之前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但现在情况有了变化,我有点想撤回这个复议申请。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提出行政复议后还能不能再申请撤回,会不会有什么限制或者后果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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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后是可以申请撤回的。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指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关同意,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终止复议审理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你已经向复议机关表达了对某个行政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审查,但在复议结果出来之前,你又不想继续复议了,这时候就可以申请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意味着,只要申请人能够说明合理的理由,就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并且一旦撤回,复议程序就会停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慎重考虑。因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就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在被胁迫或者有其他非自愿的情况下撤回申请的,后续还是可以再次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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