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诉讼撤诉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首先,要明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多种情形,只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就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条件。而且,法律对于行政诉讼撤诉后能否再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只要在复议期限内,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且不存在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情况,那么就可能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不过这是在诉讼受理阶段的限制,一旦撤诉,就不再受此限制。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