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仲裁?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被视为撤回了申请。现在我还是想通过仲裁解决之前的劳动纠纷,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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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后,能否再申请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解释一下劳动仲裁视为撤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比如,仲裁庭已经通知申请人在某个具体时间、地点开庭,但申请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没有按时到庭,或者在仲裁过程中未经允许就中途离开了,这种情况下就会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对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旦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是不会被受理的。 但是,如果有新的事实或者理由,且该事实或理由与之前的仲裁申请有密切关联,例如发现了新的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等,那么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总之,一般情况下视为撤回后不能再申请,但存在特殊情况时,也有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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