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被视为撤回后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在劳动纠纷中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被视为撤回了仲裁申请。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自己还能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再次申请有没有什么条件或者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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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理解“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并非申请人主动、明确地提出撤回申请,而是因为一些特定行为,被仲裁机构当作申请人撤回了申请。比如,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就会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其他非上述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等情形导致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但是,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而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再次申请仲裁时,仲裁委通常不会受理。这是为了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如果随意允许这种情况下再次申请,可能会造成对规则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 另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还有时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即便符合再次申请的条件,也需要在时效内提出申请 。总之,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视为撤回的原因以及是否在时效内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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