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能否撤诉?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撤诉的问题,因为撤诉是针对已经受理的仲裁申请而言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 - **主体资格不适格**: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比如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正当当事人,或者不属于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出具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书,明确表示不予受理。若对该裁决或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请求。 - **不属于受案范围**:当争议内容明显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 **不属于管辖范畴**:若争议事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畴,劳动仲裁机构同样会拒绝受理。 - **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仲裁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而诉讼中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可能受理,当事人也不丧失起诉权。 - **申请书及材料不符合要求**:若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也有权拒绝受理。 ### 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 撤诉通常是在劳动仲裁已经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比如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的正确做法 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且你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根据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如果是主体资格、管辖等问题,可以尝试补充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重新申请;如果是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