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不予受理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我之前申请仲裁,结果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给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我现在很困惑,不知道能不能就同一个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后续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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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仲裁不予受理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需要分情况来看: 对于一般的仲裁(除劳动仲裁外),遵循“一裁终局”原则。也就是说,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对裁决结果有异议,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不当、依据虚假证据裁决、对方隐瞒重要证据、仲裁员有违法行为等,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而在劳动仲裁领域,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可以持该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劳动仲裁部门未能及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同样有权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就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此外,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如果是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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