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上诉人是否可以撤诉?
在行政诉讼中,上诉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前,是可以申请撤诉的。
首先,从撤诉的主体资格来看,撤诉申请人必须是上诉人(二审)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要出于当事人自愿。比如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例如,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也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上诉人申请撤诉后,最终是否准许撤诉,要由人民法院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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