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还能再申请复议吗
之前对行政机关的某个决定不服,就去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出来后还是不满意,所以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再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呢,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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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服行政复议是不可以再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通常只能进行一次。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旦这个决定作出,通常就代表该复议程序结束了。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对于复议不服的,法律规定的后续救济途径主要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再次申请复议 。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就是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况,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具体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这种特殊的最终裁决情形下,就按照规定执行。 所以,除特殊的行政终局裁决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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