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怎样确定?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这是一个基本的判定标准,也就是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个时间节点之前产生的债权,都有成为破产债权的可能。比如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乙企业向其供应了一批货物但甲企业尚未支付货款,那么这笔未支付的货款就属于破产债权。 其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从破产申请被受理那一刻开始,原本有利息的债权,利息就不再继续计算了。例如,丙企业借给破产企业一笔钱并约定了利息,当破产申请受理后,利息就定格在受理那一刻,之后不再产生新的利息。 再者,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也就是说,即使债权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像附有一定条件才能实现、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来确定,债权人依然有权利进行申报,待条件确定或者程序结束后,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比如丁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当丁已经替破产企业偿还了债务,那么丁就可以以自己对破产企业的求偿权来申报债权。 最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例如破产企业与戊签订了一份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戊因为合同解除遭受了损失,那么戊就可以以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破产债权。总之,确定破产债权的范围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