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想了解在破产程序里,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哪些又不属于。比如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一些未收回的债权等,都不清楚算不算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想弄明白具体的范围界定。
展开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指的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这个时间点上,债务人所拥有的一切财物,还有从受理申请到破产程序结束这段时间内,债务人新获得的财物,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是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有形财产,像厂房、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资产。其次是无形财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虽然它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再者是货币和有价证券,如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另外,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例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欠债务人的货款、借款等。 不过,有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比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所以不在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