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具体是如何认定的呢?


破产债权的认定涉及多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首先,认定内容方面: 一是要确定债权是否成立,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比如合同、借条等相关凭证。 二是明确债权数额,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约定等来计算和确定。 三是查看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受偿上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四是判断是否具有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不同类型债权的认定: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例如,甲公司在破产宣告前欠乙公司的货款,没有财产担保,那么乙公司的这一债权就属于破产债权。 - 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权,若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比如,丙公司以自己的房产为抵押向丁银行贷款,但房产在破产程序中因某些原因无法实现抵押权,丁银行的债权就可能被视为破产债权。 - 附条件的债权,其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来确定效力。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再次,认定程序方面: 第一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第三步,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四步,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