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破产案件,现在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了,可我的债权还有一部分没得到清偿。想知道接下来我该怎么做,是这部分债权就打水漂了,还是有其他办法能争取一下,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展开 view-more
  • #破产债权
  • #破产程序
  • #债权清偿
  • #追加分配
  • #保证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就不再予以清偿了,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就是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当程序结束,就意味着对债务进行了法定处理 。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是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二是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但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此外,如果存在保证人: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若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情况除外。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