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一些债权人发现自己债权未得到充分清偿,想知道能否再通过起诉来维护权益。比如破产财产分配时感觉存在不合理情况,或者后来发现有新财产线索等,想了解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上是否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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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的。 首先,当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时,是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是为了保障各方对于债权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例如,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表中对自己债权的金额记载有误,或者债务人觉得某项债权不应该被认定,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其次,如果存在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他们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比如,甲公司破产,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可以起诉乙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现破产企业有新财产、存在遗漏债权或者破产程序存在违法错误并损害了债权人权益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可能包括提起诉讼。例如,破产程序结束后,发现破产企业还有未被清算的房产等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总之,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并非绝对不能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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