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究竟该如何处理?


破产受理后诉讼案件的处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中止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等都处于不稳定状态,需要等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控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为后续诉讼的继续进行提供准确基础。例如,在破产受理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正在进行中,破产受理后,该诉讼就应当中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其次,恢复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专业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上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财产后,诉讼就会继续进行。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再者,管辖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破产案件的集中管理和协调处理,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冲突,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丙公司破产受理后,新的债权人丁公司若要对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最后,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保全或执行措施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例如,戊公司破产受理前,某债权人对戊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破产受理后,该保全措施就应当解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