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重整期间新债权该如何处理?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后产生了新债权,不知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比如在保证人提供不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新债权的处理方式不太清楚。想了解新债权具体的申报及清偿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展开 view-more
  • #破产重整
  • #新债权处理
  • #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
  • #债权申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期间新债权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无论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被视为已到期。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参与破产分配或者放弃参与破产分配。这是因为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将其申报债权视为到期。 其次,如果是债务人破产且保证人所负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无论是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都必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一般保证责任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统一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需申报债权。 再者,对于破产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为重整合理产生的新债务会优先清偿,不合理的则甄别处理,新债务清偿靠后,需综合多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以保企业重生和债权人权益。这是为了鼓励企业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清偿顺序来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具体来说,新债权的清偿可能会受到破产重整方案的影响,不同情形下其偿还次序可能有所不同。总之,破产重整期间新债权的处理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重整方案,以实现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