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原公司股东?


通常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并无权利直接向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公司以其所有财产为限进行债务偿还。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原公司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存在滥用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股东就滥用了其权利,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家庭开支,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此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 **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某股东认缴出资3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10万元,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解散后,股东迟迟不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库存商品因保管不善而变质贬值,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失,就可以起诉相关股东。 2. 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股东对公司财务资料保管不善,导致账目丢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 **五、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该股东。 如果债权人要起诉原公司股东,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起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