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时是否需要退回已执行财产?
我这边涉及到一个企业破产相关的事情,之前已经执行了一部分财产,现在企业要申请破产,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已执行的财产要不要退回,想知道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不同情形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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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时,是否需要退回已执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如果执行涉及到特定情形的,要退回该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退回财产: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是放弃债权的。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退回财产。 而对于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如果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法院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这是根据最高院相关案例及《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指导意见》第16条、第17条规定精神确定的。对于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则无需退回。 总之,申请破产时对于已执行财产的退回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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