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中,“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是一个常见的时间计算规则,它主要用于确定一些期间、时效等的起始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障碍”。障碍指的是那些阻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导致某项法律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这些障碍可以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也可以是主观原因造成的,但通常是不以权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就是一种典型的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战争、罢工等)。 举例来说,在诉讼时效方面,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里的其他障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情况。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这就是“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中的应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再比如,在除斥期间方面,如果存在某种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那么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剩余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它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虽然法律没有对除斥期间的障碍及计算规则作出统一的详细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会有相关体现。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就类似于障碍消除,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是为了保障权利人在遇到无法控制的障碍时,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合理的保护,避免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丧失权利。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准确判断障碍的范围、消除的时间以及后续期间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