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简单说就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要求还钱、交付货物等。像常见的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中财产返还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都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比如合同撤销权等 。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比如过了诉讼时效,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可能就不支持权利人的诉求了,但如果对方自愿履行,权利人还是可以接受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比如撤销权在除斥期间不行使,撤销权就没了。 再者,期间性质和计算方式有差别。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通常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另外,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则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最后,法院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只有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适用。但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相关概念: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的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