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从哪天开始算起呢?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遇到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个重新计算的起始时间到底怎么算,是从做出重新计算的决定那天,还是有其他的算法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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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一个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较为关键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羁押期限这个概念。羁押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 在我国,不同情形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原本已掌握的罪行之外,还有其他重要罪行,那么从发现这个新罪行的那一天开始,就要重新计算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了。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这表明,当遇到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情况时,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那天起重新计算。 所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并不是固定统一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情形来确定,主要依据就是看符合哪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从满足该条件的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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