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我因涉嫌一起案件被羁押了,听说存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方面规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有什么流程和限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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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另外,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原来所涉嫌的罪行外,还有其他重要罪行的,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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