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所说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例如,原本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罪被羁押,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那么就应当自发现其涉嫌抢劫罪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来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导致侦查机关无法确定其身份,那么羁押期限就从查明其身份那一刻开始重新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隐瞒身份来逃避法律制裁,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比如,案件从一个地区的检察院移送到另一个地区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新的检察院就从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之间能够高效流转。 四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部分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当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是为了保证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对补充侦查后的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 总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