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计入审理期限?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处于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像拘留、逮捕这类强制措施的时间,会不会算在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里呢?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案件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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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计入审理期限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审理期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要计入审理期限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所经历的时间都会在整个案件的流程中进行计算。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就意味着原本已经计算的部分侦查时间可能会因为新情况而重新起算。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这也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不计入正常的审理期限计算。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定的延期审理情形,比如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等,这些时间也不会完全按照原有的审理期限计算,可能会对整体的时间安排产生影响。所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会计入审理期限,但在特殊情形下会有重新计算或者不按常规计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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