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折抵刑期,如何折抵?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并不是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能折抵刑期,只有特定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才可以。 首先,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里的“羁押”就包括了被拘留和逮捕的期间。因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所以折抵比例为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于其与拘留、逮捕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较为相似,所以折抵比例为一比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同样,因为先行羁押和有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具有相似性,所以也是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折抵刑期的。不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个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由司法机关指定居所,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规定其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