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从哪天开始计算?
我最近因为一些事情,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计算不太明白。想知道如果涉及到刑事强制措施,它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算起呢?是从被警察询问那天,还是正式被拘留、逮捕之类的时间开始算呀?希望能给我讲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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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开始计算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措施类型来确定。 首先,对于刑事拘留,37天的期限是从公安机关出示拘留通知书并执行拘留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在这些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都是围绕着拘留执行那一天来计算后续审查逮捕等流程的时间。 其次,取保候审的期限是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是一种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然后,监视居住的期限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另外,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总之,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有着各自明确的起始时间计算规则,这些规则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依法、有序、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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