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最近对留置期限的起算时间有点困惑。我身边有人涉及到相关案件,想知道这个留置期限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算呢?是做出留置决定那天,还是实际执行留置那天,还是其他的时间点呀?就想弄清楚这个起算时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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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期限从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也就是留置措施采取之日。这一规定在监察工作中意义重大,能保证监察程序合法公正,让后续程序依法有序开展,也为监察机关工作提供明确的时间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讲,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当这些程序完成且实际对被留置人宣布留置时,留置期限就开始计算了。 在留置期限计算方式上,若以月计算,有几种具体情况。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若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当下月同日不存在时,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比如1月31日留置,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4月30日;11月29日留置,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次年2月28日,若次年为闰年则是2月29日;2月20日留置,留置三个月到期时间为5月20日。 另外需要注意,留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这是为了确保留置期限的计算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障整个监察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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