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收到了裁定书和判决书,但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这两者在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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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和判决书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判决书主要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终的判定。比如在民事案件中,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归属、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作出裁决;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如何量刑等问题进行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而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例如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是否中止或终结诉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裁定适用的范围。 其次,内容详略不同。判决书的内容通常比较详细,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的理由进行全面、深入的阐述,以清晰地说明判决结果的依据。而裁定书的内容相对简洁,一般只需要简要说明裁定的事项和理由。 再者,上诉期限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则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这一规定同样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后,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可能会有多个裁定书,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个程序问题需要裁定解决;而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它是对整个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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