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与裁定有哪些区别,它们各自又有哪些普遍特征?
我最近在了解刑事诉讼相关知识,看到判决和裁定这两个概念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比如适用情形、表现形式等。也想知道它们各自普遍存在的特征是啥,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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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与裁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适用事项**:裁定主要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例如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等;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等实体问题,比如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受何种刑罚等。 **作出依据**:裁定依据的主要是程序法,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即刑法等相关法律。例如,裁定驳回起诉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等程序性规定;而判决被告人有罪及具体量刑则是依据刑法中关于具体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形式要求**: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详细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等内容。 **数量限制**: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通常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最终只会有一个关于被告人有罪与否及量刑的判决,但可能会有多个裁定,如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延期审理裁定等。 **上诉、抗诉期限**: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关于它们的普遍特征: 刑事判决的普遍特征:一是具有终局性,它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判定,一旦生效,就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具有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例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就会由相关机关强制其服刑。 刑事裁定的普遍特征:一是具有灵活性,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根据需要作出,及时解决程序性问题;二是具有多样性,裁定适用的范围较广,涉及多种程序性和部分实体性问题。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实际情况,随时可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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