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判刑(这里主要指有期徒刑)有哪些区别?


拘役和判刑(主要对比有期徒刑)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适用对象方面**: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例如,一些轻微的盗窃、故意伤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犯罪行为,若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拘役。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其适用范围更广。像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通常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执行场所方面**: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如果其最终被判处拘役,可能就在该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主要是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这些场所通常有更完善的监管和改造设施。 **刑期方面**:拘役的刑期相对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比如,某人因单一罪名被判处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较长,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等法定场合下,可以延长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甚至在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延长到25年。 **服刑待遇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例如,某被判处拘役的人,每月有2天回家探亲的机会,且劳动后能获得一定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能回家,并且需要无偿接受劳动改造。 **法律后果方面**:拘役刑满释放后,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外,一般不构成累犯。例如,某人因普通犯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通常不构成累犯。而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犯罪且又被判处有期徒刑罪名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可能会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