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坐牢有哪些不同之处?
最近对法律知识挺感兴趣的,在了解刑法相关内容时,看到了拘役和坐牢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相似,又好像有区别,想弄清楚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是适用对象有差异,还是执行场所不一样,又或者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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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坐牢存在多方面不同。 首先,从概念性质来讲,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一种特定的刑罚种类;而坐牢是因违反刑法规定而遭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说法。 适用对象上,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坐牢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更广,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可能面临坐牢,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 执行场所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者看守所执行;而广义的坐牢场所,包括拘役所、看守所、监狱以及其他执行场所。像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期限也有不同,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坐牢的期限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有期徒刑的期限,除特殊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待遇上也存在差异,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没有像拘役这样相对宽松的回家和报酬待遇。 最后,法律后果也有区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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