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具体是怎么判的?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判定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或者暴力犯罪,可能会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而一些较轻的盗窃、伤害等犯罪,也可能判处相对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则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通常是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 **刑期**: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法定场合,可以延长为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例如,某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数额巨大等情况,可能会判处超过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相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执行场所**: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例如,拘役可能在当地的看守所等场所执行。这是《刑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 **执行期间待遇**: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数罪并罚情况**: 当一个人犯数罪,其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例如,某人犯了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了B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那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就不再执行;如果还涉及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继续执行。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后果**: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