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后做收入合法吗?
我所在的行政单位打算出售一批固定资产,财务提出把出售所得做成收入。我不太确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在法律规定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后做收入是否被允许,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要求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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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后做收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正确流程。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等行为,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和规范流程。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当行政单位出售固定资产时,其出售收入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作为单位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出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出售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能直接作为本单位的收入来使用。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如果行政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固定资产出售收入上缴国库,而是自行作为收入处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这种违规操作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违反了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所以,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出售后不能随意做收入,而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维护财政资金管理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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