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既遂和中止是如何界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涉及强奸幼女的案件里,怎么判断是既遂还是中止呢?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啥不同,就怕以后遇到类似事情自己不清楚状况,所以想搞明白两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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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强奸幼女既遂和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强奸幼女既遂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幼女既遂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性器官的插入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插入幼女的性器官,就构成强奸既遂。这是因为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能力,法律对她们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强奸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强奸幼女的犯罪中止,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幼女的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强奸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在准备实施强奸行为时,突然良心发现,主动停止了侵害;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两者在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强奸幼女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恶劣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强奸幼女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有可能免除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了一定损害,也会在量刑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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