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是强奸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强奸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理解为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各种情况。比如,被害人奋力反抗、有第三人及时出现阻止、犯罪过程中突发疾病等,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继续完成。例如,张三意图强奸李四,在实施过程中,李四大声呼救引来了路人,张三因害怕而逃跑,这就属于强奸未遂。而强奸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本来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但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了。比如,王五在准备强奸赵六时,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对,于是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这就是强奸中止。 其次是处罚原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在量刑时,法官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没有得逞的实际情况,在强奸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更为宽大,这也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悔悟,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减少社会危害。 最后是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同。强奸未遂虽然犯罪行为没有得逞,但犯罪分子主观上仍然具有实施强奸犯罪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才未能达到既遂的状态。而强奸中止则体现了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悟和对犯罪行为的主动放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作出准确的认定和量刑。





